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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8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屈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8703号原告屈某。委托代理人申浩琳,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屈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好,原告屈某于2016年8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150元由原告屈某自行承担。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安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