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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3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肖世娥申请执行徐新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世娥,徐新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3执505号申请执行人:肖世娥,女,汉族现住河口区。被执行人:徐新陵,男,汉族,现住河口区。肖世娥申请执行徐新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徐新陵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河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谷来强审判员  程德刚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