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陈都与李敏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都,李敏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1558号原告:陈都,男,1994年7月1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李敏,男,1984年12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原告陈都与被告李敏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陈都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都负担。审判员 吴卫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