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02民初47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衡水坤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邢东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坤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邢东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4796号原告:衡水坤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桃城区人民东路318号。法定代表人:程天鹏,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宁宁,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邢东芳。原告衡水坤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邢东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以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坤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元,由原告担负。助理审判员  郝路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姚丽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