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执16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贾增伟与许允恩、朱广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增伟,许允恩,朱广美,许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2执16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增伟,居民。被执行人:许允恩,居民。被执行人:朱广美,居民。被执行人:许之民,居民。本院在执行贾增伟与许允恩、朱广美、许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许允恩、朱广美、许之民的银行存款,经查询,被执行人许之民有银行存款3600元,本院已扣划并交付申请人;查询了被执行人许允恩、朱广美、许之民的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经查询,被执行人许允恩、朱广美、许之民无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可供执行;查询了被执行人许允恩、朱广美、许之民的工商及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无上述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贾增伟与被执行人许允恩、朱广美、许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措施,仍未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林代理审判员 董再京代理审判员 吕 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思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