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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民初25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余欲晓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欲晓,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2582号之二原告余欲晓。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武陵大道98号。法定代表人,欧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军,湖南沅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炜,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原告余欲晓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常德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余欲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移动公司常德分公司因“家庭网”业务合同欺诈,赔偿原告5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移动公司常德分公司在官方网站上宣传“家庭网”时作出“当月取消,次月生效”的承诺。余欲晓据此宣传申请了该项业务。但是余欲晓取消该项业务时,却为“当月取消,立即生效”,业务即刻被停止。原告余欲晓认为移动公司常德分公司进行虚假宣传,不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构成合同欺诈。本院经审查认为,余欲晓没有提交办理移动公司常德分公司的“家庭网”业务的证据,不能证明余欲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故其起诉不符合起诉的必要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余欲晓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莫晓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许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