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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4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龚高贵申请孙建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高贵,孙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4执393��申请执行人龚高贵,男,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杨林寨乡周家台村。被执行人孙建辉,男,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袁家铺镇新华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高贵与被执行人孙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申请执行人龚高贵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孙建辉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孙建辉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孙建辉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龚高贵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湘民一初字第1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梦蛟审判员  彭万程审判员  马迎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盛哲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