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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民终28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陈荣平与盐城市大丰区第二中学、盐城市大丰区教育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荣平,盐城市大丰区第二中学,盐城市大丰区教育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28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荣平,工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建国,盐城市大丰区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久荣,盐城市大丰区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大丰区第二中学,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育红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季自祥,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泉,该校副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慧,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大丰区教育局,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金丰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成秋生,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该局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慧,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荣平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市大丰区第二中学(以下简称大丰二中)、盐城市大丰区教育局(以下简称大丰教育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021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荣平上诉请求:请求判令大丰二中和大丰教育局向陈荣平支付2011年8月至今的待岗生活费,1995年9月至2011年7月的工资差额、养老保险费等,本案诉讼费用由大丰二中和大丰教育局承担。事实和理由:陈荣平一直在原大丰五中食堂工作是事实,后大丰五中被撤销并入大丰二中,陈荣平的问题一直未能解决,陈荣平通过多种方式主张权利,现一审法院又驳回陈荣平的起诉,于法无据。大丰二中辩称,大丰二中接受的人员名单中没有陈荣平,其从未在大丰二中工作过,与大丰二中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陈荣平在2011年8月即与原第五中学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另外,陈荣平在2011年7月以后从未主张过任何权利,其请求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关于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畴。请求驳回陈荣平上诉,维持原裁定。大丰教育局辩称,大丰教育局是大丰二中的行政主管部门,不是用工主体,陈荣平起诉大丰教育局,主体不适格,大丰教育局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陈荣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大丰二中给付2011年8月至2015年8月待岗期间生活费57232元;1995年9月至2011年7月期间工资差额143368元;养老保险费41625元;办理医疗保险、补交医疗保险费。2.大丰教育局对大丰二中上述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荣平于1978年进入原大丰五中食堂工作,性质为土地工。2004年11月20日,陈荣平等人向大中镇人民政府提交《关于调增工资待遇的报告》,内容包括陈荣平为大丰五中的食堂保管员,78年参加工作,月薪354.5元,其工资报酬一直停留在低水平档次,请求镇政府帮助其调增工资待遇等。2004年11月24日,大丰五中在该报告下方加注“土地工的问题是一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不好,影响学校工作正常开展,他们所反映的情况很真切、实际,由于教育经费的紧缺,致使学校无法解决,望能引起各级领导的关心和重视”,并在该加注内容上加盖学校公章。2004年11月25日,大丰市大中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在该报告下方加注“鉴于土地工特殊的性质,目前尚无具体的政策规定予以调资。但土地工工资偏低也是事实,建议学校以考核的形式予以适当奖励,当否请学校参考”,大丰市大中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在该加注内容上加盖印章。2005年6月21日,由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原因,大丰市大中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与陈荣平签订《土地工清退协议书》一份,载明“甲方:大中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乙方:陈荣平,随着教育体制的变化,我镇教育系统土地工被逐步清退,现根据我镇前期土地工清退的有关办法,将对市五中土地工实行清退处理,为此甲、乙双方订立协议如下:一、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截止足龄退休时的养保费(原集体支付部分)11984.00元,由乙方逐年办理养老保险投保事宜。二、甲方按乙方实际工龄(以档案为准),以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按现行工资标准)一次性付给乙方9571.5元。三、乙方在领取甲方相关清退费用后,与甲方解除一切关系。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见证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大丰市大中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在甲方处加盖印章,陈荣平在乙方处签字并捺印,大丰市大中镇法律服务所在见证方处加盖见证专用章及该所法律工作者袁龙彪的印章。签订清退协议后,原告陈荣平领取了相关养保费和经费,继续留在大丰五中从事炊事工工作至2011年7月。2011年9月26日,大丰市教育局作出大教发(2011)233号文件即《关于撤销大丰市第五中学的报告》,载明“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从2011年秋学期起,市第五中学整体合并到大丰市中学,撤销大丰市第五中学。具体方案如下:一、基本情况:市第五中学为初级中学,市第二中学为完全中学。市第五中学现有教职工76名(含内退12名)……现由于两校施教区内生源逐渐萎缩,教育资源相对过剩,本着撤小并大、撤弱并强的原则,经研究,从2011年秋学期将市第五中学整体并入市第二中学,原挂靠市第五中学的大中镇成人教育中心校现挂靠市第七中学。……三、关于人员安排:关于教职工的安排。市第五中学在编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原则上全部合并到市第二中学初中部。在尊重本人自愿的前提下部分人员分流到市第七中学。市第五中学现有在编教职工76人,其中67人分流到市第二中学初中部,9人分流到市第七中学。四、关于资产处置:市第五中学所有不动产由市教育投资公司负责处理,其它资产在市教育局计财科、审计科的监督指导下,由市第五中学做好核查、登记工作,并按时移交市第二中学……五、关于债权债务。所有债权债务移交市第二中学”等内容。2011年10月13日,大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作出大编(2011)59号《关于同意将市第五中学并入市第二中学的批复》,载明“同意将市第五中学整体并入市第二中学,不再保留市第五中学牌子”等内容。此后,大丰二中未向陈荣平书面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未给陈荣平安排工作及发放工资、生活费。2014年,陈荣平认为其工资等问题未能妥善解决提起信访,2014年11月25日,大丰市教育局向陈荣平发送《大丰市教育局信访事项告知单》,载明“陈荣平(身份证号:××)通知:你反映的‘自己是原大丰市第五中学土地工,曾长期在学校工作,因学校撤并下岗,现要求市教育局给付各类补偿258206.15元’的诉求,属于劳动关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第5款、国务院《信访条例》第14条的规定,请你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015年1月16日,陈荣平以大丰市教育局为被申请人向大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于2015年1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撤诉。2015年8月18日,陈荣平以大丰教育局和大丰二中为被申请人再次向盐城市大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9月7日,因劳动仲裁委收到申请已超过5日,征询陈荣平是否同意继续由该委审理,陈荣平表示不同意。后陈荣平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要求大丰二中、大丰教育局支付待岗期间生活费、工资差额、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养老保险费、2年失业金损失、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办理医疗保险、补交医疗保险费等多项诉讼请求,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陈荣平认为双方仍然处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故明确表示在本案中不主张失业金损失、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且不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一审法院认为,陈荣平自1978年经政府安排进入原大丰五中食堂工作,由于教育体制变化等方面原因,大中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决定对大丰五中的土地工进行清退,并于2005年6月21日与陈荣平签订了《土地工清退协议书》,约定由大中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对陈荣平进行工龄补偿,双方之间达成解除一切关系的协议。此后,陈荣平继续在大丰五中从事炊事工工作,应视为陈荣平自被清退后和大丰五中之间形成新的劳动关系。但根据大丰市教育局及大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有关文件,自2011年秋学期起,因施教区内生源逐渐萎缩,教育资源相对过剩等原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原大丰五中撤并,并对原大丰五中的76名在编教职工人员进行了分流安置及不动产、资产等问题进行了处理,因此,本案属于政府主管部门主导的教育体制改革,在改制过程中,安排的76名人员中不包括本案陈荣平在内,亦未对其进行安置处理,系改制中的遗漏问题,因此,本案是政府主管部门主导的教育体制政策导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陈荣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陈荣平。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陈荣平于1978年进入原大丰五中食堂工作,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原大丰五中主管部门与陈荣平于2005年6月21日签订了土地工清退协议书,并且进行了结算,原大丰五中与陈荣平至此解除劳动关系。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陈荣平继续留在原大丰五中工作,双方又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011年9月,原大丰五中在政府主导下进行撤并,并对学校的相关人员和资产进行处理,而在此次改制中,陈荣平并未包括在内,由此陈荣平与大丰二中以及大丰教育局对此后的劳动关系以及相关权利义务产生纠纷,系在政府主管部门主导的教育体制改革中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综上,陈荣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曙光代理审判员  王 珩代理审判员  刘 淼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许其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