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执10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淮北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南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南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21执1068号移送执行机关: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黎文彬,院长。被执行人:淮北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胡南昌,董事长。被执行人:胡南昌,居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5)濉民一初字第032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淮北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南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负担案件受理费824元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淮北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南昌有适宜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淮北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南昌有适宜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将再次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民审判员 毕 伟审判员 龚明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 灿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