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82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沁阳市沁龙化学防腐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锦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阳市沁龙化学防腐有限公司,内蒙古锦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1695号原告沁阳市沁龙化学防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发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内蒙古锦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宝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沁阳市沁龙化学防腐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锦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沁阳市沁龙化学防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沁阳市沁龙化学防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沁阳市沁龙化学防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华审 判 员  訾东东人民陪审员  杨素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春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