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2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沁阳市沁龙化学防腐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锦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阳市沁龙化学防腐有限公司,内蒙古锦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1695号原告沁阳市沁龙化学防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发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内蒙古锦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宝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沁阳市沁龙化学防腐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锦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沁阳市沁龙化学防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沁阳市沁龙化学防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沁阳市沁龙化学防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华审 判 员 訾东东人民陪审员 杨素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春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