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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执16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盐城市华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百兴置业有限公司、张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华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百兴置业有限公司,张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3执1639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华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法定代表人李爱林,该××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百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法定代表人胡杨,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成,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华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百兴置业有限公司、张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75万元、利息、诉讼费5650元以及本案的执行费。在2016年11月底前还清;如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按原判决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宝云审判员  耿晔照审判员  张登太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