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3刑更30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王沿超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沿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3017号罪犯王沿超,男,1994年8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苗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南川法刑初字第0034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沿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未缴纳),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60元(未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以罪犯王沿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王沿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二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鉴于其财产刑尚未执行,未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应予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沿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3年8月3日起至2016年1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山中代理审判员 南洪会代理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梅琼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