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102民初24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刘传江与上海繁邑群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江,上海繁邑群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2482号原告:刘传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源源,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繁邑群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505号B区102。法定代表人:陆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刘传江与被告上海繁邑群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2016年10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传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吴 震审 判 员  兰 欢人民陪审员  钱宏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於 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