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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6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河南七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晓玲田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七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晓玲田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06民初1448号原告:河南七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大道182号。法定代表人:何亚连,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庆友郝某某,男,住安阳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田晓玲田某某,女,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原告河南七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七建物业公司)与被告田晓玲田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七建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庆友郝某某、被告田晓玲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南七建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4年8月1日-2016年7月31日物业管理费2664.6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24日,原告与安阳耀元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西苑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后又与被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一份;根据该物业服务协议第五项第五条规定,该用户2014年应交纳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1.00元,被告在该小区实住面积120.03㎡,被告每月应交纳物业管理费120.03元,全年应交纳物业管理费1440.36元。2015年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0.85元,被告每月应交纳物业管理费102.03元,全年应交纳物业管理费1224.31元。根据合同约定,如有个别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自交费之日起逾期三个月不交者,按每月应交纳费用的20%收取违约金,即每月44.4元,全年违约金532.9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交纳。被告田晓玲田某某辩称,原告的服务标准不达标,收费过高。小区消防通道是堵着的,绿化也不合格,道路坏掉物业公司也不管。原告虽收取停车费,但被告每次回家都没有停车位。被告门、窗有问题,给物业反映一直没人管。物业服务协议系原告与安阳耀元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原告应去找该公司。被告不同意原告所欠1000元装修押金折抵物业费。本院认为,原告与安阳耀元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后,又与被告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协议》,原、被告之间的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及时、全面履行义务。被告辩称,原告物业服务不达标、收费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如有证据证明,可另案主张原告承担上述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为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作为小区业主,应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原告主张2014年物业服务费按每月每平方米1.00元收取,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2015年物业服务费按降价后每月每平方米0.85元收取,本院予以认可。原告主张被告物业面积120.03平方米,被告未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可。被告2014年物业费为1440.36元(1.00元×120.03平方米×12个月),2015年物业费为1224.31元(0.85元×120.03平方米×12个月),2014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两年物业费共计2664.67元。审理中,原告表示将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为促进和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交纳违约金532.9元的诉讼请求,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晓玲田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七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2664.6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田晓玲田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张小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姚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