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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87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宋彩萍与石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彩萍,石晓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8795号原告:宋彩萍,女,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石晓丹,女,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彩萍与被告石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彩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彩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向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倪程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