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87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宋彩萍与石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彩萍,石晓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8795号原告:宋彩萍,女,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石晓丹,女,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彩萍与被告石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彩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彩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向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倪程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