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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胡玉红、尹光明与潘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玉红,尹光明,潘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784号申请执行人胡玉红,女,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申请执行人尹光明,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执行人潘奇,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申请执行人胡玉红、尹光明与被执行人潘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玉红、尹光明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远审 判 员  贺雪军代理审判员  肖 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唐 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