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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117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缘明与孙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缘明,孙伟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1758号原告:杨缘明,女,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孙伟龙,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杨缘明与被告孙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杨缘明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缘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缘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依法减半收取537.5元,由原告杨缘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