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117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缘明与孙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缘明,孙伟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1758号原告:杨缘明,女,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孙伟龙,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杨缘明与被告孙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杨缘明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缘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缘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依法减半收取537.5元,由原告杨缘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