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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1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汝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德亮财产刑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人民法院,王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1107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民法院,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杨长坡,任该院院长被执行人王德亮,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财产刑纠纷。关于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德亮财产刑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完结,本院作出的(2014)汝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汝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郭顺奇审判员  常占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