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执24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宁夏宏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兴庆分公司与侯学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宏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兴庆分公司,侯学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2482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宏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兴庆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宝丰苑24号楼4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郑子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侯学涛,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宁夏宏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兴庆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侯学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商初字第13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夏宏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兴庆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侯学涛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宁夏宏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兴庆分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兴民商初字第13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怀智代理审判员 麻艳彬代理审判员 董恒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海林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