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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2执9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刘某一审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2执92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被执行人谢某,男。本院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县民初字第399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谢某系黔西县某某镇政府工作人员,每月工资收入为401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谢某的工资收入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承琴审判员  何中鑫审判员  张兴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