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2执9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刘某一审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2执92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被执行人谢某,男。本院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县民初字第399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谢某系黔西县某某镇政府工作人员,每月工资收入为401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谢某的工资收入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承琴审判员 何中鑫审判员 张兴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