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1民初2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付艳华与王亚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艳华,王亚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民初2139号原告付艳华。被告王亚坤。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艳华与被告王亚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艳华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艳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艳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付艳华负担(已付)。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瑞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