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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1民初2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付艳华与王亚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艳华,王亚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民初2139号原告付艳华。被告王亚坤。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艳华与被告王亚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艳华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艳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艳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付艳华负担(已付)。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瑞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