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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01执异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张国林申请执行陈少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林,陈少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01执异27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林,男被执行人陈少吉,男本院在执行张国林申请执行陈少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家界华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异议,请求撤销(2016)向3101至2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经审查,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吉民初字第1424号、1425民事调解书依据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陈少吉自愿于2015年11月10日前偿还原告张国林15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6月18日作出(2016)湘3101执2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扣留被执行人陈少吉银行存款或者其他收入27万元,并向湖南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异议人张家界华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湖南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是属于本公司所有,不是被执行人陈少吉所有。本院认为,本院向湖南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是要其扣留被执行人陈少吉在该单位的工程结算款及其他款项,与异议人人张家界华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关,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张家界华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支持其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第二百二十七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第3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人张家界华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师孝国审判员  何 筠审判员  胡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龙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