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4执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王文通与肖杰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通,肖杰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4执1022号申请执行人:王文通,男,199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被执行人:肖杰锋,男性,199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从化市,关于王文通与肖杰锋债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010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肖杰锋应清还借款本金7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84执10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志成审判员 李永强审判员 朱继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乾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