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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6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秀海与被告杨秀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海,杨秀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6民初332号原告:杨秀海。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晏。被告:杨秀文。原告杨秀海与被告杨秀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杨秀海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杨秀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秀海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孔涯峰二〇一六年���月八日书记员  陈 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