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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民初8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与刘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刘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889号之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住所地沛县沛城汉城南路1号。负责人:张学生,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廷沛,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祁锡海,该行职员。被告:刘伟,居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诉被告刘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791元,减半收取计339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 林人民陪审员  唐建民人民陪审员  郝凤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慧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