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执20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与邓志刚、徐兴翠、夏建宁、林自霞、尤文利、贾惠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邓志刚,许兴翠,夏建宁,林自霞,尤文利,贾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20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朝阳东街。法定代表人王莉,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伟,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邓志刚,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平罗县。被执行人许兴翠,女,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平罗县。被执行人夏建宁,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现平罗县。被执行人林自霞,女,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平罗县。被执行人尤文利,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平罗县。被执行人贾惠文,女,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平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志刚、徐兴翠、夏建宁、林自霞、尤文利、贾惠文在银行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30239元(其中执行标的29891元,申请执行费34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X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