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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5民初20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门分理处与马国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门分理处,马国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2053号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门分理处,住址:会理县益门镇上村村1组。负责人:何永杰,益门分理处负责人。被告:马国文,男,生于1981年8月18日,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门分理处与被告马国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门分理处经通知拒不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纳诉讼费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依照上述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门分理处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天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程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