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5财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与孙刚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孙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财保105号提请人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负责人李彦。被申请人孙刚。提请人长沙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与被申请人孙刚仲裁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8日将仲裁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孙刚名下价值人民币100万元财产的申请提交本院。仲裁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仲裁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仲裁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的财产保全请求;二、冻结被申请人孙刚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爱云审 判 员  邓 平审 判 员  何祥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