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22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孙建荣与高锁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荣,高锁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322民初741号原告:孙建荣,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鹏,山西智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锁成,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盂县,现下落不明。原告孙建荣与被告高锁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建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锁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建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2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2万元,并于2015年7月14日给原告出具借条,借条中写明2015年8月14日归还4万元,剩余的8万元于9月27日归还。但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不予还款。高锁成未作答辩。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14日被告高锁成向原告孙建荣借款12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孙建荣现金12万元整,于8月14日归还4万元,剩余金额于9月27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高锁成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12万元。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高锁成向原告孙建荣借款12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1张,被告高锁成应承担归还借款责任。被告高锁成经本院依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权利。原告孙建荣要求被告高锁成偿还借款12万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高锁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孙建荣借款1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高锁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玲代理审判员 赵俊峰人民陪审员 李文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牛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