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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民初12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宁波聚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刘智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聚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刘智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1民初1279号之一原告:宁波聚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661978-9)。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中官西路777号。法定代表人:陈书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智难,男,1963年4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聚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智难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宁波聚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谢国斌人民陪审员  刘丽芳人民陪审员  孙 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吴萧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