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125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俞晓庆与余鹏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晓庆,余鹏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2569号原告:俞晓庆,女,198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运河街道长虹社区11组庙河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841987********。委托代理人:章炜钰,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鹏军,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运河街道长虹社区11组庙河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81********。原告俞晓庆诉被告余鹏军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俞晓庆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鹏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俞晓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晓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俞晓庆负担。审判员 黄林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