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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中执字第2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黄金伟、刘强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伟,刘强,袁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中执字第212-2号申请执行人黄金伟,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申请执行人刘强,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执行人袁政,男,1966后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黄金伟、刘强与袁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4)潭中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黄金伟、刘强申请,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袁政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其名下的房产亦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查封控制下,暂不能执行处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立案结案的有关规定,并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潭中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应在财产查封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续查封;逾期未申请,则承担财产失控的风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志雄审判员  张雪峰审判员  肖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毛军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