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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民初57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宫某、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宫某,粟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5753号原告:周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山东小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宫某。被告: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宫某、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10月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10元,减半收取为330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杜沛优(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