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6民终4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肖敏与郑言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敏,郑言明,周利华,郑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6民终4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敏,务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言明,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利华,农民。系郑言明之妻。上列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仲欣,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郑颖。系郑言明、周利华之女。上诉人肖敏因与被上诉人郑言明、周利华及原审被告郑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仙桃市人民法院(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1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肖敏,被上诉人郑言明、周利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仲欣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郑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事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郑言明、周利华借款20万元现金给肖敏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仙桃市人民法院(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442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肖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苏 哲审 判 员 赵湘湘代理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XX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