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1民初2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张磊与邵春正、郭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邵春正,郭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1民初2192号原告张磊,男,1989年5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青龙满族自治县。被告邵春正,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青龙满族自治县。被告郭静,女,1989年11月2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青龙满族自治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与被告邵春正、郭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郭静送达开庭手续。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郭静的其他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