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执15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海潮与被执行人梁勇彬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潮,梁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1557-1号申请执行人李海潮,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梁勇彬,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正阳县。申请执行人李海潮与被执行人梁勇彬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但该车辆现在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无土地、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702执155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秀平审判员 王录坡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 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