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4执3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范明明与张伙桂、朱金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明明,张伙桂,朱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4执3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明明,男,1978年6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伙桂,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朱金英,女,1968年1月1日出生。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6)闽0424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伙桂、朱金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伙桂、朱金英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范明明人民币190000元,但被执行人张伙桂、朱金英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张伙桂、朱金英的工资收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伙桂、朱金英名下座落于宁化县翠江镇中环南路1号中环花园商住楼房屋,查封了所有权人为张伙桂,车牌号为闽GC37**的车辆,扣划了两被执行人共计92911元的银行存款,暂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仁华审判员 廖国辉审判员 刘文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戴培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