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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81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辉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辉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81民初804号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明,董事长。被告:李辉成,男,1960年6月19日出生,侗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辉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李辉成已还清所欠原告借款,纠纷解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辉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30元,合计55元,由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维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蒋 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