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执字第54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封冬霞与吴江衣韵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封冬霞,吴江衣韵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5461号申请执行人封冬霞。被执行人吴江衣韵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傅志彬。申请执行人封冬霞与被执行人吴江衣韵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吴江劳人仲调字(2015)第675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双方于2015年8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二、吴江衣韵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前给付封冬霞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共计56699元;三、封冬霞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再无纠葛。因吴江衣韵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封冬霞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6699元,执行费为750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既未到庭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各银行、苏州市吴江区车辆管理所、苏州市吴江区房产管理处等单位调查核实,除被执行人吴江衣韵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布料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布料本院另案正在处置,待处置完毕,本案可统一参与分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江衣韵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人封冬霞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院另案正在处置,待处置完毕,本案可统一参与分配。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江劳人仲调字(2015)第675号仲裁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