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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56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凌与邱莉雅、商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凌,邱莉雅,商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5614号原告张凌,女,1974年7月16日出生,回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皮守领,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莉雅,女,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商城,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凌诉被告邱莉雅、商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邱莉雅、商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凌撤回对被告邱莉雅、商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凌承担。审判员 姚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燕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