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10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成都华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华盛强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盛强航空地面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华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华盛强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盛强航空地面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华盛强航空地面设备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0250号原告:成都华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乡红色村四组。法定代表人:王国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小松,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彭凤,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华盛强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技术开发区西区。法定代表人:孙志强。被告:四川华盛强航空地面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新航路2号。法定代表人:孙志强。被告:四川华盛强航空地面设备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通北三路1201号。法定代表人:赵春生。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成都华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华盛强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盛强航空地面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华盛强航空地面设备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四川华盛强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盛强航空地面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华盛强航空地面设备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成都华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华盛强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盛强航空地面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华盛强航空地面设备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代理审判员 罗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俊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