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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6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润嘉分公司与被告翁世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润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翁世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6413号原告镇江润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工农社区宁六路369号109室。负责人何风,润嘉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莉,润嘉分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韦,润嘉分公司职员。被告翁世飞,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润嘉分公司与被告翁世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润嘉分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润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润嘉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雪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尹 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