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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执1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肖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1124号被执行人:肖彬。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丽遂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7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肖彬犯信用卡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由本院负责上缴国库。被执行人罚金23000元未缴纳,为此,本院刑庭于2016年7月6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尚在服刑。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日向肖彬亲属出发《财产刑执行告知书》,亲属未来缴纳罚金。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 敏审判员 卓 君审判员 孟志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应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