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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3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云南农科院神州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周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农科院神州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越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3民初885号原告:云南农科院神州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昆明市北辰财富中心商住楼A幢0902号。法定代表人:陈益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亚菊,系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越,男,1979年3月31日出生,户籍登记地为江西省丰城市。原告云南农科院神州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云南农科院神州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云南农科院神州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23元退还原告云南农科院神州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夏丽雯人民陪审员  许 康人民陪审员  李全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莎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