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1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21民初1138号原告:徐某,女,民勤县人。被告:王某,男,民勤县人。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16年9月29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1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2月26日举行婚礼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双方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致使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而且被告患有疾病,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被告于2014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1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2月26日举行婚礼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双方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有争吵,但未影响夫妻感情,对于身患疾病,现在已经治愈,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1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2月26日举行婚礼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双方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现原、被告因家庭琐碎事处理不当发生争执,系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所致,但原、被告并无原则性矛盾,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扶持、理解,夫妻感情尚能改善,且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在乐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建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