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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翟某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5刑初24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翟某。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6〕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犯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因涉及个人隐私)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云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韩某2、韩某3的诉讼代理人张瞾,被告人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韩某2(1999年2月13日出生)、韩某3(2000年3月6日出生)母亲郭某2006年丧偶,次年起同二被害人与被告人翟某共同生活。2012年春节(1月23日)前后,被告人翟某趁郭某外出打工之机,在家中多次搂抱、抚摸韩某2、韩某3的乳房;2014年10月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翟某多次趁韩某3、韩某2熟睡之机,潜入其卧室,与二被害人同卧一床,抚摸二人乳房等部位。就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据此认为被告人翟某为寻求性刺激,多次对其两个不满十四周岁的养女进行猥亵,在二被害人年满十四周岁后,翟某又多次对二人进行猥亵,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二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翟某多次猥亵二被害人,严重侵犯了二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翟某辩解称,其未对韩某2、韩某3实施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06年,阜南县某乡某村村民郭某丈夫因故去世。2007年,被告人翟某与郭某在郭家以夫妻名义,同郭某长女韩某2(1999年2月13日出生)、次女韩某3(2000年3月6日出生)共同生活。2012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翟某趁郭某不在家之机,先后二次到被害人韩某2和韩某3共同居住的卧室内,分别抚摸正在睡觉的韩某2、韩某3乳房。2014年10月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翟某趁郭某在外地务工之机,多次在深夜潜入被害人韩某2、韩某3共同居住的卧室内,与二被害人同卧一床,搂抱二被害人,抠摸二被害人乳房、阴部等身体隐私部位。其间,被害人韩某3反抗,被告人翟某不顾被害人韩某3反抗,强行实施上述猥亵行为。2015年3月份,郭某因被告人翟某对其女儿实施猥亵行为而与被告人翟某分手,后被告人翟某多次向被害人韩某3发淫秽短信。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2月26日,阜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将被告人翟某抓获。2、前科网络查询情况,证明被告人翟某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翟某出生于1970年5月10日,案发时已达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被害人韩某2出生于1999年2月13日;被害人韩某3出生于2000年3月6日。4、被害人韩某3提供的手机聊天记录,证明2015年4月,被告人翟某多次给被害人韩某3发送淫秽短信。5、被害人韩某3陈述,证明2006年,韩某3父亲去世。2007年,翟某入赘到韩某3家,成为韩某3的继父。2012年春节的一天早晨,韩某3和姐姐韩某2在床上睡觉时,翟某进入韩某3房间,将手伸到睡在外侧的韩某3衣服内抚摸其胸部,韩某3将翟某推出去,翟某仍试图抚摸韩某3,韩某3哭喊,翟某离开。韩某2对韩某3说翟某对其实施不轨行为很多次,而且时间比骚扰韩某3要早。2014年农历八月份,翟某独自从务工地返家的当天夜间,翟某到韩某3房间内,摸其胸部、阴部,韩某3极力反抗,但翟某仍抱着韩某3,将手放在韩某3胸部睡了一夜。此后,翟某在家的一个多月时间内,几乎每天深夜都到韩某2和韩某3床上睡觉,分别抱着韩某2或韩某3,抚摸二人。2014年11月份,韩某2和韩某3搬到二伯母家居住,至春节前其母亲郭某返家后,其二人才回家居住。2015年3月份,翟某和郭某分手。同年4、11月份,翟某多次给韩某3发送内容淫秽的信息。期间,韩某3曾向郭某诉说此事,郭某未予相信。6、被害人韩某2陈述,证明韩某2七岁时父亲去世,次年翟某成为韩某2的继父,和韩某2一家人共同生活。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早晨,翟某到韩某2和妹妹韩某3共同居住的房间内,摸韩某2乳房。后韩某2将此事告知韩某3。2012年春节的早晨,韩某2听见韩某3的哭声,见翟某从其与韩某3的房间出去,韩某3说翟某掐其胸部。韩某3和郭某说此事,郭某不相信。2014年农历八月份,翟某独自从外地归家的第一天晚上说其屋内有蚊子,要和韩某2、韩某3一起睡觉,韩某2和韩某3不同意。当天夜间,韩某2感觉床上多了一个人,天亮时看见翟某搂着韩某3睡在其和韩某3的床上,手放在韩某3乳房处。隔两三天后的一天夜里,翟某又搂着韩某3睡觉。翟某在家住的一个多月时间内,隔几日就搂着韩某3睡觉。另有两次是抱着韩某2睡觉,并摸韩某2胸部,言语淫秽。2014年11月份,韩某2和韩某3搬到二伯母家。2015年3月份,郭某因翟某对韩某3和韩某2猥亵,与翟某分手。后翟某发短信或打电话给韩某3说过分的话。韩某2性格内向,惧于翟某是其继父,不敢反抗。韩某3性格比较刚强,有时剧烈反抗。韩某2和韩某3对二伯母王某说过翟某对她们做的事情。7、证人郭某证言,证明郭某丧夫后与翟某共同生活八年。2012年春节,韩某2说其在床上睡觉时,翟某摸其胸部,韩某3也和郭某说翟某摸其胸部,郭某均未相信。2014年10月,郭某在杭州务工期间接到韩某3的电话,韩某3说翟某到其和韩某2的床上睡觉,并用手摸韩某3。后翟某醉酒,说出对韩某2和韩某3所做的行为,其与翟某发生争吵,并分手。8、证人韩某1证言,证明其父去世后,翟某与其母亲郭某共同生活。2014年,翟某对其妹妹韩某2和韩某3行为不检点,掀她们的衣服,看她们换衣服和上厕所,还要和她们睡在一起。9、证人王某证言,证明王某系韩某2和韩某3的二伯母。郭某丧夫后,翟某入赘到郭某家。2014年夏天,郭某在外务工,翟某回到家中后的一天,韩某3哭着到王某家说翟某在家一直掀其和韩某2的衣服,摸她们两人的胸部,每天夜间和二人睡在一起。还说从韩某3和韩某2上六年级开始,翟某就掀她们衣服,摸她们的胸部和大腿等隐私部位,并且试图脱她们的衣服,韩某2和韩某3反抗,翟某未能得逞。王某得知后,让韩某2和韩某3搬到其家居住。10、被告人翟某供述和辩解,证明郭某丈夫去世后,翟某于2007年4月份到郭某家,与郭某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证。郭某与前夫育有三个小孩,分别是韩某1、韩某2和韩某3。2014年10月1日前后,翟某从外地回家待了一个多月。回家的第一天晚上,韩某3和韩某2穿着睡衣在床上躺着时,翟某站在床边将韩某3睡衣掀起看其乳房,韩某3不让翟某掀衣服,翟某仍然将韩某3睡衣掀开,查看韩某3乳房。2014年11月份,韩某2和韩某3搬到其二伯母家住。2015年农历二月份,翟某与郭某分手。2015年6月份之前,翟某发信息骂韩某3。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吻合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为寻求性刺激、追求性满足,对二名尚不满十四周岁继女,实施抚摸乳房等猥亵行为,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在二被害人年满十四周岁后,被告人翟某违背二被害人意志,多次强行搂抱二被害人、抠摸二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并应与所犯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翟某犯猥亵儿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翟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对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翟某构成强制猥亵罪系犯罪情节严重的指控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翟某强制猥亵行为发生于2014年,即刑法修正案(九)公布施行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翟某应适用行为时法律规定,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对其定罪量刑。故对公诉机关该项指控罪名,予以纠正。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关于被告人翟某构成猥亵儿童罪,并应从重处罚的代理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且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人翟某关于其未对二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的辩解意见,经查,二被害人关于被告人翟某在2012年、2014年分别对其实施猥亵行为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相关事实得到证人郭某、王某、韩某1证言印证。上述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翟某对二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因此,对被告人翟某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翟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翟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2022年2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颍南代理审判员  高 曼人民陪审员  朱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俊杰附:相关法律条文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