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5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高太生、马明等与陈根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太生,马明,陈根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5民初645号原告高太生,男,1961年11月30日生,汉族,柳林县人。原告马明,女,1943年6月29日生,汉族,柳林县人,系原告高太生母亲。被告陈根应,男,1950年4月3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太生、马明与被告陈根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太生、马明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太生、马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高太生、马明承担。审 判 长 刘丑小审 判 员 李婷懿人民陪审员 穆艳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