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3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裕兴、吴友芬、徐川华、陈明多、陈田生、陈荣影、杨国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裕兴,吴友芬,徐川华,陈明多,陈田生,陈荣影,杨国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461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苏顺金,理事长。被执行人徐裕兴,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吴友芬,女,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徐川华,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陈明多,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陈田生,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陈荣影,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杨国春,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徐裕兴、吴友芬、徐川华、陈明多、陈田生、陈荣影、杨国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14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派员前往交警、房管查明,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依法拘留被执行人徐裕兴,2016年6月27日被执行人徐裕兴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提前解除被执行人的拘留。现本案的标的300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诉讼费7300元尚未执行到位。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7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6)闽0803执46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孔祥村审 判 员 吴慧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游瑞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