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民初9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哲与侯雪容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936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哲,侯雪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9362号原告:李哲,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告:侯雪容,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原告李哲与被告侯雪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李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冯建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邹洁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