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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民初9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哲与侯雪容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936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哲,侯雪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9362号原告:李哲,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告:侯雪容,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原告李哲与被告侯雪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李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冯建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邹洁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