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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财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夏春龙与王宣佳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春龙,王宣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财保105号申请人夏春龙,男,1981年3月16日生,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担保人李佳丽,女,1987年12月8日生,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王宣佳,女,1978年7月10日生,现住通化东昌区。因申请人夏春龙与被申请人王宣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夏春龙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宣佳所有的房屋一处,并提供担保人李佳丽所有的吉EX号车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宣佳所有的位于X二期17号楼房屋(面积71.69平方米)一处。二、查封担保人李佳丽所有的吉EX号车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邹淑芳审 判 员  张晓云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洪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