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财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夏春龙与王宣佳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春龙,王宣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财保105号申请人夏春龙,男,1981年3月16日生,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担保人李佳丽,女,1987年12月8日生,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王宣佳,女,1978年7月10日生,现住通化东昌区。因申请人夏春龙与被申请人王宣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夏春龙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宣佳所有的房屋一处,并提供担保人李佳丽所有的吉EX号车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宣佳所有的位于X二期17号楼房屋(面积71.69平方米)一处。二、查封担保人李佳丽所有的吉EX号车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邹淑芳审 判 员 张晓云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洪鑫 来源: